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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來說,殺人罪與傷害致死罪的差別是有沒有「殺人的意圖」,也就是以犯行人之犯意來論定之。
最主要的判定依據應該是「行為瞬間能不能預見被害人的死亡」,舉例來說,如果只是想把一個人打一頓,當下只是受傷去醫院,卻傷口感染死了,這時宜判定傷害致死,但如果「想把一個人打死」、「明知繼續打下去會死卻不停手」或是「打完後明知道放著不管會死卻不送醫」就是殺人罪。
指揮棒高雄鳳山台北松山新莊泰山阿囉哈led總匯【判例字號】20_非_104
刑法上殺人罪與傷害人致死罪之區別,本視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,被害人所受之傷害程度,固不能據為認定有無殺意之唯一標準,但 加害人之下手情形如何,於審究犯意方面,仍不失為重要參考��料。
A駕駛卡車載B不慎撞傷C,如果C只受傷沒死亡, A則涉及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。如果車禍造成C死亡的話,那A將涉及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。
若B為脫免A之責任,商得A之同意,由A扶C登車,B開往市郊,共同將C抱下後,一同開車離去,任令其流血不止不予急救,C因失血過多而亡。因棄置C之當時,可預見C若不及時就醫,有死亡之可能,因此棄置C之行為,可依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論處。此犯罪行為中,A與B有共同之犯意與行為之分擔,因此A與B當為殺人罪之共同正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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